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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工程”频现 考问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2011-11-07

近年来,“楼歪歪”“桥垮垮”“楼脆脆”“地陷陷”“管爆爆”等“短命工程”频现。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这些工程的质量令人胆战心惊。

  7月份,媒体报道安徽省太湖县最大的安居房项目变成“闹心房”项目;8月份,河南省鹤壁市7个安居小区因出现质量问题被曝光。再加上此前云南的“短命公路”等事件,政府投资工程领域的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在赶工期、天灾等理由背后,政府投资工程领域屡屡曝出的腐败问题更应受到重视。

  “短命工程”频现引起各方重视

  今年8月,河南省鹤壁市7个安居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这7个安居工程项目均属于河南鹤壁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总投资超过9亿元。2007年,这7个小区的业主入住后陆续发现房子出现渗水漏雨、地基下沉、地下室墙体裂缝等问题。居民们认为,安居小区变成“闹心小区”背后有隐情——鹤壁市发改委副主任徐有增身兼鹤壁市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沉陷区治理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一手握着政府权力,一手掌握企业利益,群众极易受损。

  这与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情况颇为相似。去年底至今年7月,太湖县最大的拆迁安置小区内50多套住房陆续出现裂缝和渗水等现象,质量问题严重。村民们认为,这是地基没夯实、偷工减料导致的。

  此前,云南的“史上最短命公路”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三江口二级公路试通车的第二天就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人员死伤。

  再往前追溯,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多起事件表明,“短命工程”危害极大,不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伤害,更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短命工程”必须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官方回应频惹公众质疑

  记者发现,在一些“短命工程”事件中,政府部门或专家的回应因缺乏诚意和技巧,狡辩多于解释,频频受到公众质疑。

  例如,在河南省鹤壁市7个安居小区出现质量问题的事件中,记者调查发现,小区规划调整后建筑物数量翻番。对此,鹤壁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明显是在敷衍。面对明显的质量问题,鹤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竟表示工程“具备了验收的基本条件”。鹤壁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居民反映的多是施工操作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以上种种,让许多居民认为相关部门避重就轻,不负责任。

  同样,在安徽省太湖县安居房变“闹心房”一事中,相关人员也作出了解释:之所以出现质量瑕疵,是因为施工队出了问题。没验收就让居民入住是“考虑到老百姓房子拆了,租住在外不方便”。这样的回应将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云南玉溪“史上最短命公路”坍塌后,云南省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团得出的结论竟是“强降雨引发的自然灾害”,“确实没有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但对记者调查发现的未批先建、赶工期和违规试通车等问题,专家团始终未作回应。群众质疑:一条新修的公路如果仅仅因为一场暴雨就坍塌并致人死伤,恐怕根本就没有修的必要。而且,在云南这样偏远、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省,地形特征、地质条件、自然因素原本就是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考虑的问题。

  令人疑惑的是,尽管这样的官方回应频频遭到公众质疑甚至嘲笑,但每当“短命工程”成为焦点时,一些政府部门还是很不明智地选择了答非所问、“打太极”甚至“栽赃嫁祸”给天气。诚然,从表面上看,政府部门和专家的回应态度是认真的,速度是快的,用词是专业的,但最后不仅没能平息风波,反而激怒了群众;不仅没让人们忘记该事件,反而让人们对此事件印象深刻。

  面对公众质疑,有些政府部门的回应方式至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回应“没有问题”速度太快。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回应“工程质量没有问题”,难免让公众生出“太轻率”“未经调查”等猜想。二是回应内容不够谨慎,得出的结论太过绝对。“天灾引起的”“工程质量无问题”等回应在网上往往惹来争议一片。三是调查部门不够权威。由政府城建主管部门主导的市政设施事故调查,往往被网友质疑为“父亲调查儿子”,因此调查结果得不到信任。此外,缺乏诚意、各部门相互矛盾、解释含糊等问题也很突出。对此,云南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李进参认为,类似事件发生后,应有独立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调查,政府部门回应时不要太轻率,要充分考虑到社会舆论。

  遏制工程领域腐败需制约机制

  在种种质疑声中,“短命工程背后肯定有腐败”的声音已经出现。这应引起足够警惕。确实有不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是在工程出现问题后被挖出来的。

  工程建设领域向来是腐败重灾区,这与工程承包涉及大量资金往来、个别官员权力过度集中、相关人员复杂、管理环节过多有关。近年来,我国针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检察机关还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成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制度不可谓不多,反腐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但仍然无法阻止腐败现象出现。记者发现,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2007年,云南省普洱市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标。但2010年普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12起窝案基本都发生在烟水配套工程和农田水利建设领域。

  李业顺表示,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频发与权力过度集中、权力大于制度有关。例如,制度规定达到一定投资数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有些地方就故意把大工程分解成若干项小工程,以达到不公开招投标的目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决策环节的未批先建、审批手续不全问题,招标投标环节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问题,土地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环节的未批先用、边批边建、违规审批问题时有发生。

  专业人士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分散权力、公开权力、制约权力。例如,将能够分散权力的各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将项目的所有环节向社会公开,包括投资多少、谁参与招投标、谁拍板等等。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应当对在关键环节负有责任的决策人进行问责。唯有增加腐败成本,才能减少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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